目前AA碰到的问题是:两个同样合理、但是相互有潜在冲突的社会诉求在大学录取这个棘手的问题上撞车了,也即所谓“competing public interest”。一个是追求择优录取原则所反映出来的平等精神,即表层是要求meritocracy,而实质是要求equal protection;一个要求大学生源的多样性,也即diversity。多样性是美国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石,而保障择优录取的平等权利却是社会公平和进步的保障。都有道理,你说怎么办?
须知,美国华人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追求平等待遇的司法抗争历史。其核心,就是第十四宪法修正案的“equal protection”平等待遇条款。从1886的Yick Wo vs Hopkins,华人在高院打赢了美国历史上应用该条款的第一次官司,到最近司法部反驳佛州排华土地恶法给出的理由,再到本周高院对AA的判决,都是围绕着这个第十四宪法修正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而展开的。在目前美中关系急剧恶化,华人处境艰难,这个第十四修正案可以说是咱们华人的命根子,护身符啊。